申请人:陈**,女,汉族,生于1973年2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1224,住重庆市涪陵区*******6组。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殷志勇,职务:局长。
第三人:涪陵区明瑜卫生纸制品厂,住重庆市涪陵区龙桥*****6组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F0A。
法定代表人:喻**,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0*****50025。
申请人陈**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7月19日作出的涪人社伤险驳字〔2022〕20号《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陈**因与第三人涪陵区明瑜卫生纸制品厂达成调解协议,认为已无继续申请行政复议的必要,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经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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