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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2〕105号
日期:202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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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会,女,生于1963年11月6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20,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插旗***号,系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房业主。

申请人白*,男,生于1965年7月7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5*****4,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1,系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房业主。

申请人高*才,男,生于1966年3月25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39,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元**2,系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房业主。    

申请人陈*林,男,生于1952年7月16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5*****34,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公园路16号8-1,系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房业主。

申请人黎*明,男,生于1947年2月11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1,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西路18号****单元9-1,系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房业主。

委托复议代理人张*勇,男,生于1969年9月1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9*****13,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2单元**,系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房业主。

委托复议代理人杨*国,重庆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01020086754165。

行政负责人秦小龙,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复议代理人钟家松,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申请人张*会、白*、高*才、陈*林、黎*明(以下统称五申请人)以涪陵区锦天龙都第二届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部分业主代表成员等之名,认为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未对换届选举成立的涪陵区锦天龙都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下称案涉业主委员会)履行予以备案的法定职责,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案经行政复议中止、恢复、延期等审理程序,现已审理完结。

五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相应备案的法定职责。

五申请人称,在被申请人指导下已进行了绝大部分换届选举流程工作;在被申请人错误发布71号通告解散换届筹备组,停止、放弃指导义务致换届选举工作停滞的情况下,由筹备组部分成员、业主大会代表中的绝大多数代表、各楼栋部分业主等共同参与下完成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事宜,具有合法性。2022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案涉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申请备案履职书等材料,超过一个月未作回复。特申请行政复议,望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符合业主利益,符合政策、法规的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0月21日在本街道办事处发出71号通告后,申请人在原筹备组成员只有5人参加的情况下选举产生的所谓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且参与人数未达到筹备组总人数过半数以上。为此,本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中心收到锦天龙都小区履职备案催告函后,于2022年2月17日在该小区张贴复函,明确其属无效选举行为。2022年7月11日本街道办事处收到涪府复〔2022〕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次日即张贴通知,宣布从即日起恢复并继续推进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2022年7月20日、22日,8月1日,10月24日,原筹备组分别召开了会议,五申请人均按时参会,完成了相应工作。接下来,筹备组将再接再厉,争取早日完成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本街道办事处在锦天龙都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工作中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指导和监督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下称该小区)位于涪陵区滨江路二段28号。该小区物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属于被申请人管辖。

2022年2月17日,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下称社区事务中心)对其收到的《要求尽快履职予以备案的催告函》作出复函,载明:据了解,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筹备组已于2021年10月21日宣布其自行解散。信中所要求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并非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产生,违反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无效选举行为。2022年7月15日,五申请人以锦天龙都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之名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履行备案法定职责书》(下称《申请履职书》)等材料。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内作出回复,五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申请履职书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关人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予以公示:(一)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名单和身份证明;(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方式;(五)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据此,被申请人对案涉业主委员会具有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应否对《申请履职书》作出答复。对此,本机关认为,行政主体凡收到行政相关人的履职申请书,均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有法定职责的,依法履行;无法定职责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履职书》等相应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机关不予支持。至于社区事务中心作出的该复函,因支撑该复函的涪崇办发〔2021〕71号《关于解散锦天龙都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通告》被涪府复〔2022〕30号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故该复函“属无效选举行为”的内容自然无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对案涉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履职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自本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履职书》作出是否出具备案证明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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