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40****9x,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组82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重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重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作出的涪交执罚〔2022〕1102200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9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0日依法中止审理,并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2年7月15日早上5时许,我用自家的长安牌面包车(渝G****75)载约900斤自种西瓜到中锋场去卖。由于家中有事,我驾车返回,行至下场口时遇到胡姓伯伯,对我说“我坐一截,趁凉快,回去吃早饭了上坡”,随后又遇到几个本村的熟人要回去(由于年龄差距大,他们的名字我对不上号),我就顺路载上几位父老乡亲。当我驾车事实行驶到梯子河时就被交通局工作人员拦下,一个工作人员把我单独叫到距车约20米的地方,然后对那几个老年人进行了谈话。后来工作人员问我收车费没,我说没有(实际也没有收任何人车费),工作人员说“坐车的有一个人说他给了钱的”并叫我在纸上签字,我急于回家就签了字,然后他们就开走了我的车。请求复议机关以实际事实为依据,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15日6时许,被申请人在S512公路涪陵梯子湾路段开展交通执法检查时,发现申请人驾驶渝G****75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装载11名乘客(核定载人数7人)从涪陵中峰场到中峰河口村,约定每人按照公交车价格收取3元车费,其中一名乘客胡某以现金方式已经支付车费3元,申请人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相关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执法程序合法,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等。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5日申请人驾驶渝G****75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从涪陵中锋场到中锋河口村,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日6时许,被申请人在S512公路涪陵梯子湾路段开展交通执法检查时发现申请人车上装载11名乘客(核定载人数7人),遂现场对车上乘客胡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现场笔录,胡某陈述其在涪陵区中锋场镇上车,准备到涪陵区中锋河口村,并与申请人口头约定上车现金支付3元车费,车费已经支付。被申请人遂立案调查,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涪交执〔2022〕11022004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2022年9月3日,申请人提交《行政申诉书》,对“擅自从事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及“违法收入3元”的事实提出申辩;2022年9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讨论复核;2022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对申请人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壹万元整。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执法记录视频、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申诉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本案中,申请人未取公共汽车客运从业资格、驾驶非营运性质的面包车拉载客人,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申请人称,载客行为是顺道载本村的父老乡亲,但申请人并不清楚其所搭载乘客的姓名等信息,说明申请人并非出于人情关系让特定乘客坐顺风车,而是搭载不特定乘客,该行为已经构成公共汽车客运;另根据胡某的现场笔录,申请人与乘客约定每人收取3元的车费,且胡某已经向申请人支付了3元车费,申请人所称“实际也没有收任何人车费”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实际从事了客运经营行为。综上,《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对于申请人撤销《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涪交执罚〔2022〕1102200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