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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2〕117号
日期: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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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3E25。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9926175。

法定代表人殷志勇,该局局长。

第三人况**,男,生于1986年12月2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0,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27号。

申请人重庆新**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涪人社伤险认字〔2022〕98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986号工伤决定)不服,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986号工伤决定;重新认定第三人不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第三人是重庆*晋钢结构有限公司招聘的员工;在确认劳动关系时,申请人提出之前发生的事在之后发生了变化,倒证之后没有变化,当时法院判决有误,因此适用主体错误;第三人不是在工作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不能以借款垫付第三人医疗费护理费为由认定第三人为工伤。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调查核实:2020年10月11日8时30分许,第三人在申请人位于涪陵区荔枝街道鹅颈关村9组的加工现场用行车吊装活动板房底座时,不慎被掉落的底座砸伤左脚。本机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986号工伤决定,认定第三人系因工受伤;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成立;986号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申请人于2016年9月29日经原有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成立。

2020年4月20日,第三人来到申请人位于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鹅颈关村9组的经营场所,从事装配工作业。同年10月11日早8时30分许,第三人在申请人该经营场所用行车转运槽钢制成的活动板房底座时,被掉落的槽钢底座砸伤左脚。后第三人入住涪陵李志沧中医骨伤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第1、2趾骨骨折。

2021年3月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其上述受伤的工伤认定申请等材料。经被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受理后,向申请人发送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涪人社伤险举字〔2021〕149号),开展取证核实工作。因申请人与第三人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被申请人先后作出工伤认定中止、恢复的决定。202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其收集、核实的在案证据材料,认为第三人受到的上述左足第1、2趾骨骨折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986号工伤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申请人收到986号工伤决定书后不服,在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时效期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经查,2022年8月3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3民终146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的事实有:2020年4月20日,况**入职新*晋公司(本案申请人的简称)从事装配工作,工资通过现金发放。况**于2020年10月11日上午受伤,伤愈后未回新*晋公司工作。2020年12月18日、30日,2021年1月1日,新*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洪生通过微信多次要求况**回来上班。新*晋公司与况**从2020年4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986号工伤决定书和其他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适格主体向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作出认定为工伤或者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职权和职责。本案中,第三人入职申请人的从业、受伤时间,和申请人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等事实,已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人本次受伤的情形,与上述规定相符。故被申请人作出的986号工伤决定,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相关的法规依据,且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撤销986号工伤决定、重新认定第三人不属于工伤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涪人社伤险认字〔2022〕98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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