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泳,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7*****X,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路**单元3-1。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编号500200160116807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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