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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涪府复〔2023〕30号
日期: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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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男,汉族,1995年4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5****58,住重庆市涪陵区江北**村8组。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卢政,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强制隔离戒毒案件办理过程中发检结果不服、申请进行重新检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14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对毛发检测结果不服,应当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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