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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涪府复〔2023〕15号
日期: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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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女,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29,住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幢5-1。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MB1687553M。

法定代表人:罗妃,职务:局长。

申请人向**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对其2023年1月1日提交的《关于落实我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以下简称:《落实缴费年限问题》)未答复,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3年1月1日提交的《落实缴费年限问题》未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二、确认被申请人不予认定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201个月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5万元。

申请人称:2023年1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落实缴费年限问题》但至今未予答复。申请人1984年至1995年在涪陵区焦石镇中心学校任教。1995年被涪陵区卷洞乡政府聘为工作人员,并参加社保。2008年5年至2010年9月在重庆市畅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并参加五险。2011年10月,申请人通过涪陵区医保中心审核确认申请人的201月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2月在办理退休时,医保工作人员答复申请人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自2023年1月1日至今,所有渠道均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任何形式信访资料。且申请人的信访诉求属于重复信访事项,没有新的政策出台,被申请人可以不再进行书面回复。申请人在2014年12月11日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缴费年限认定时,医保工作人员在对参保人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民办教师服务年限1985年1月至1995年2月,和卷洞政府临时工年限1995年3月至2001年9月,共计201个月不能作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2015年3月,申请人向人社局以“医保缴费年限”信访投诉,201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向区人社局报送《关于向**医保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投诉处理意见的报告》,由区人社局进行回复;2015年3月27日,申请人在市长信箱〔2015〕939号反映关于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被申请人以《关于向**同志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回复;2015年5月21日,申请人在渝人社信箱〔2015〕4889号反映关于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1985年1月至2001年9月从事民办教师和临时工工作。一是未被有关机关招收、录用、顶替为正式职工。二是1993年3月至2001年8月,其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缴费。三是申请人于2013年4月25日申请原民办教师和医疗补助申请,被区政府审批认定为服务年限,并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和医疗补助至今。因此不能认定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60日有限期限,请求涪陵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申请人在办理退休事项时获知其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为零。申请人认为医保机构认定有误,于2015年分别向涪陵区人社局、市长信箱、市人社信箱反映自己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为零的情况,要求解决处理,被申请人等有关职能部门分别作出答复处理。申请人自述2023年1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职请求,被申请人提交的区医保局2022年互联网+督查办理台账,区医保局2022年、2023年纸质信访信件台账,2022年、2023年涪陵区政府公开信箱涉及被申请人的信件截图中,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的信息。

另查明,2003年6月,经涪陵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涪陵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16年10月,经涪陵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撤销涪陵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19年2月,根据《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涪陵委〔2019〕4号)的改革要求,组建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涪陵区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登记表、关于向**医保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关于向**医保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投诉处理意见的报告、未收到向**信访诉求证明、区医保局2022年互联网+督查办理台账、区医保局2022年纸质信访信件台账、区医保局2023年纸质信访信件台账和2022年和2023年涪陵区政府公开信箱涉及被申请人的信件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只提交了《落实缴费年限问题》的文书,未进一步提供曾向被申请人提交该文书的相关证据。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故,对申请人提出“确认被申请人对《落实缴费年限问题》未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规定,申请人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提出。故,申请人此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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