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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涪府复〔2023〕20号
日期: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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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涪陵区****,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龙兴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K。

法定代表人:庞**,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彭豪,职务:主任。

申请人涪陵区兴旺酒厂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3年3月27日对其作出的《危险房屋通知书》,本机关于2023年4月3日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同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的《危险房屋通知书》。

申请人称: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未经任何前置程序的情况下,作出案涉《危险房屋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龙兴西路**号的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并称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如涉及危及毗邻房屋或过往行人安全的,应当整体拆除。涉案房屋已被纳入“涪陵龙头港铁路专用线项目”征收范围,被申请人试图以拆危促拆迁,减损申请人的合法征收补偿利益,行政目的不当。危险房屋鉴定的申请主体是房屋所有权人,其他主体无权擅自委托危险房屋鉴定。本案中,申请主体并不符合“房屋所有权人”的主体要求,且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从未向申请人进行送达,危险房屋的定性不具有合法性。申请人房屋并非自然老化形成,为房屋征收部门大面积破坏;被申请人未保障申请人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履行催告义务。

被申请人称:2023年3月25日,本机关收到重庆市涪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抄送的关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龙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桥街道办事处)委托其对龙桥街道龙兴路**号房屋的《鉴定建议意见书》(〔2023〕检(危)字第00001号),对该处房屋的综合评定结论为D级。依据《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于2023年3月27日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抄送房屋所在龙桥街道办事处。《危险房屋通知书》是履行房屋行业安全监管通知程序,主要是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属地乡镇街道履行监管义务,确保房屋产权人及毗邻房屋和过往行人生命财产安全。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本机关作出的《危险房屋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文对象为,龙桥街道北拱居委一组龙兴西路**号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载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为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龙兴西路**号,申请人属于房屋使用安全相关责任人,申请人主体适格。

2023年3月14日,龙桥街道办事处收到北拱居委会报告,北拱街道龙兴路**号整栋楼貌似形成危房。经现场踏勘,该楼损毁较为严重,邻近居民楼和车辆出入较多。龙桥街道办事处因该楼大部分所有权为政府所有,对该栋楼的房屋安全负有主体责任,故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栋楼进行危险性等级鉴定。2023年3月16日,涪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受龙桥街道办事处委托,对龙桥街道北拱居委一组龙兴西路**号房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和检测。2023年3月18日,涪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作出《鉴定建议意见书》(〔2023〕检(危)字第00001号),鉴定结论:“龙桥街道北拱居委一组龙兴西路**号房屋综合危险性评定等级为D级,表明房屋部分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2023年3月25日,涪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作出涪建质检函〔2023〕1号《关于房屋鉴定情况的函》,将《鉴定建议意见书》(〔2023〕检(危)字第00001号)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报告后,于2023年3月27日在该栋楼张贴《危险房屋通知书》进行告知。申请人对《危险房屋通知书》不服,于2023年4月3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鉴定建议意见书(〔2023〕检(危)字第00001号)、危险房屋通知书、关于龙桥街道兴旺酒厂整栋房屋形成危房报告的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消防、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第九条第五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危险房屋通知书》,是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到《鉴定建议意见书》(〔2023〕检(危)字第00001号)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有权人发出的通知书,是被申请人履行房屋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告知行为。若相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则另会作出相应的处理行为。由此可知,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危险房屋通知书》是一个过程性告知行为,并不对申请人的实际权益造成影响。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危险房屋通知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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