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女,生于1963年11月6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20,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系涪陵区******房业主。
申请人白*,男,生于1965年7月7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4,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系涪陵区******房业主。
申请人高**,男,生于1966年3月25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539,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系涪陵区********房业主。
申请人陈**,男,生于1952年7月16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034,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系涪陵区*******房业主。
申请人黎**,男,生于1947年2月11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211,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系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房业主。
委托复议代理人傅**,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复议代理人张**,男,生于1969年9月1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313,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系涪陵区**********房业主。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01020086754165。
行政负责人秦小龙,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复议代理人钟家松,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申请人张**、白*、高**、陈**、黎**(以下统称五申请人)以涪陵区锦天龙都第二届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代表成员(下称筹备组五成员)等之名,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2023年3月16日作出的涪崇办发〔2023〕23号《关于不予出具备案证明的通知》(以下简称23号通知)不服,于2023年4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案经延期,现已审理完结。
五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23号通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出具备案证明。
五申请人称,五申请人是在街道办错误发出解散筹备组的71号通告、违法自动停止选举工作、放弃指导义务后,经依法产生的筹备组10位成员,其中薛**从未参加过相关会议、活动,其筹备组成员资格自动终止,连同街道办、居委会、派出所3人按71号通告精神退出筹备组,筹备组仅剩张**等9位成员,五申请人占比为多数。本案申请人黎**由街道办开会产生为筹备组工作联络人。为维护广大业主和筹备组成员的权益,黎**应筹备组多数成员提议开会共同实施完成选举工作的行为,发布征求业主意见的通告,与街道办产生的27位业主大会代表中的多数(下统称27位代表)一道在各楼栋张贴、公示意见征求通告,由筹备组五成员和27位代表共同组成了业委会换届选举后续工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了七项公示及各个流程。五申请人要求备案的业主委员会(下称案涉业委会)13位成员均分别按规定向街道办指定的该小区龙王沱居委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明材料,经街道办、社区审核予以认可。街道办对锦天龙都的业委会改选履行了百分之九十以上流程工作的指导义务,之后滥用职权、乱作为、乱发文件非法解散筹备组,放弃、停止了对换届选举最后一个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业主表决签名投选工作的指导义务,且对小区恭请其派员莅临指导监督的邀请函采取既不回复也不参加的冷漠民生、不作为态度。指导是以多种形式体现的,认定街道办是否进行了指导,绝不能以其事必躬亲、项项流程都参加与否为标准。街道办将业委会成立后进行的报告性质变成其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特诉请行政复议机关实现五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使小区尽早结束因业主委员会长期缺失所形成的无序管理状态,让广大业主早日结束已蒙受着经济、利益损失并在持续扩大的危害。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请求之备案事项,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23号通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涪陵区锦天龙都小区(下称该小区)位于涪陵区滨江路二段28号,其物业所在地位于被申请人管辖的行政区域内。
2022年2月17日,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下称崇义社服中心)对其收到的五申请人提交的《要求尽快履职予以备案的催告函》作出复函,载明:据了解,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筹备组已于2021年10月21日宣布其自行解散。信中所要求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并非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产生,违反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无效选举行为。2022年7月15日,五申请人以案涉主委员会之名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履行备案法定职责书》(下称申请履职书)、《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下称备案表)等材料。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内作出回复,五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月19日,本机关作出涪府复〔2022〕105号行政复议决定,其中载明:责令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履职书在60日内作出是否出具备案证明的行政行为。2023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其调查、收集的在案证据材料,认为案涉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未经筹备组多数成员参与、未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以筹备组的名义自行组织选举产生,程序不合法,且部分不具备资格。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七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23号通知,决定不予出具备案证明。五申请人收到23号通知书后不服,在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时效期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经查,1.2021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涪崇办发〔2021〕71号《关于解散*****第二届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通告》(下称71号通告),71号通告于2022年7月11日被涪府复〔2022〕30号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2.2021年4月8日、9月10日,经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属龙王沱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该小区分别产生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工作人员13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27名,五申请人均位列其中。3.自2021年10月26日至同年12月27日期间,在五申请人、27位代表、该小区五幢楼部分业主参与下,通过实施上述召开相应会议、发布相应通告通知并公示,入户业主从数十名至一百余名签名捺印等行为,五申请人认为案涉业主委员会已产生,于同年12月29日进行公示,后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履职书、备案表等材料。4.2022年3月10日至同月3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该小区业主廖**、陈**、杨*、叶**、兰**、陈**、张**、薛**等分别制作了《崇义街道居民投诉(举报)调查笔录》(下称投诉(举报)笔录),各投诉(举报)笔录在调查人员未作“现把笔录读给您听或拿给您看”的告知的情形下,各被调查人员均以内容完全相同且系打印好的“以上调查内容我清楚,记录回答内容属实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作答。5.2023年3月6日至同月1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本街道办事处的刘庆、龙王沱社区的钟珏玲、崇义派出所的陈玲玲,以及上述业主中的薛**、杨*、叶**、廖**、兰**等分别制作了调查笔录,各调查笔录在调查人员未作“现把笔录读给您听或拿给您看”的告知的情形下,各被调查人员均以内容完全相同且系打印好的“以上调查内容我清楚,记录回答内容属实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作答。6.该小区共有5幢楼,各幢楼业主从数十名至百余名对案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相应事宜进行了签名捺印。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23号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关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履职行为,必须遵循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下称物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据此,被申请人对案涉业主委员会具有是否予以备案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业主委员会是否由该小区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产生。在案证据显示,2021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71号通告后,五申请人、27位代表、该小区各幢楼部分业主实施了一系列行为,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履职书和备案表等材料。物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对案涉业主委员会是否依法产生,关键是要看该小区业主大会的相关决定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此,被申请人唯有全面依法审查,方能作出正确决断。被申请人在未经全面审查,或虽审查了,但未依上述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的情形下,却径行作出23号通知,与上述规定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对被申请人制作的上述各投诉(举报)笔录与各调查笔录,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段,有的时间跨度达1年之久,尚以一字不差、连标点符号亦同,且以打印好的内容作答,不符合法理和常理,不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性,本机关均不予采信。鉴此,本机关认为,对产生案涉业主委员会的事实情况,被申请人需秉持全面、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同时,被申请人作出23号通知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与《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渝府令第218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告知其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之规定不符,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2023年3月16日作出的涪崇办发〔2023〕23号《关于不予出具备案证明的通知》;
二、责令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自本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履职书重新作出是否出具备案证明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