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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3〕56号
日期: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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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男,生于1961年8月7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013,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7748708351。

申请人罗**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人民政府2023年4月17日对其作出的涪南沱依复〔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1号信息答复)不服,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1号信息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称,2023年4月1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4月17日被申请人称以上两方面材料不存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被申请人所称材料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经检索查询2010年至2023年的相关材料档案,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1号信息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查,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信息表载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1、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解除涪陵区南沱镇连丰村6组与重庆惠泽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依据、涪陵区南沱镇连丰村6组经济组织户主大会形成的会议纪要、解除《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后的补偿标准及惠泽公司对流转土地还耕恢复计划。2、涪陵区南沱镇连丰村村民委员会征用部分村集体土地修建房屋及道路的政策文件、征用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出售房屋价格标准。其后,被申请人经工作,于同年4月17日作出1号信息答复书,载明:经检索查找,以上两方面材料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收到1号信息答复书后不服,在行政复议法定申请生效期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信息答复书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答复书,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相关的法规依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撤销1号信息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的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人民政府2023年4月17日对申请人罗**作出的涪南沱依复〔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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