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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涪府复〔2023〕81号
日期: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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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彭豪,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6月12日作出的《关于王**提出春江花月小区规划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25日收悉。因该申请请求明显不当,经通知申请人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函》并督促被申请人落实申请人提出的规划相关问题,拿出相关依据。

申请人称:本人系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59号春江花月小区C2栋一户业主,发现本小区存在底楼商户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开式雨水沟、C2栋与C1栋楼连接花园下面被规划为架空车库、C2栋主消防水管至今未通水的问题。经本人向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涪陵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回复消防及结构、给排水等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并判断本案被申请人可能掌握相关信息。2023年4月11日,本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反映本小区C2栋规划问题和小区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复函》在没有任何依据支持下进行不负责任的推脱。请求复议机关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涪陵区兴华西路59号春江花月小区C2栋存在问题规划的反应和行政规划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第一项是反映小区规划的问题,夹杂了问题反映、咨询和投诉,第二项是“对于本小区行政规划提出公开申请”。从申请事项来看,第一项诉求除了问题质疑和咨询内容外,要求修改规划图的诉求并未明确答复人具体需要履行何种行政职责、修改何种规划图;第二项诉求则笼统表述公开行政规划,并未明确具体涉及答复人需要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2023年6月12日对申请人作出《复函》。关于申请人复议请求“落实春江花月小区规划相关问题”属于涪陵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的职责,该局已就申请人相同内容的申请作了答复。申请人反映底楼有污水可能进入市政污水管网问题,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2023年6月9日在该小区底楼商户厕所通过“色浆测试”排查,证明该处底楼污水流入了小区污水管网,并未流入市政管网。关于申请人提出该小区C1C2栋链接花园下面被规划为车库问题,申请人说明要求提供“结构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供电配电图、管网图”被申请人已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请申请人到区城建档案馆查询;同时为切实化解行政争议,被申请人已协调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再次前往区城建档案馆查询其要求公开的图纸。关于消防水管未通水的问题,经核实该项属于区消防救援支队职责。综上,被申请人积极履职,《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0日,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涪规资依复〔2023〕17号),向申请人公开了春江花月小区C2栋一层平面图、负二层平面图、轴立面图等材料,并告知申请人该小区消防设施安全布置图、结构安全施工图可能由被申请人掌握。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涪陵区兴华西路59号春江花月小区C2栋存在问题规划的反应和行政规划信息公开申请》,该项内容第一项是反映小区规划问题,夹杂了问题反映、咨询和投诉;第二项是笼统表述公开该小区行政规划,并未明确具体需要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涪住建依复〔2023〕29号)、2023年6月12日作出《复函》。《复函》载明,申请人反映的C2栋主消防水管未通水的问题属于使用过程中的火灾隐患问题,建议拨打“96119”予以反映;申请人反映的C1栋与C2栋之间的连接花园被规划为架空车库的问题,建议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了解相关情况,同时对于申请人提供“结构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供电配电图、管网图”的要求被申请人已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请申请人到区城建档案馆查询;申请人反映的底楼商户污水走向问题,经了解该污水管网属竣工验收后由用户增设,该管网未与小区雨水管网混流。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述底楼商户污水走向问题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处污水并未直接排入市政管网,而是排入了该小区污水处理池。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涪住建依复〔2023〕29号)、行政复议申请书、现场检查照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之规定,本案申请人提出的小区底楼商户污水走向问题、C1栋与C2栋之间的连接花园被规划为架空车库的问题属于举报类事项,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出的消防主管道未通水的问题,属于使用过程中的火灾隐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以及《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全市消防救援队伍支队级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职责、人员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渝消发〔2020〕17 号)相关规定,应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处理,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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