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交*****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彭豪,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小松,政策法规科科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涪陵)建罚字〔2023〕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46号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6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认为经复议机关调解,已无申请行政复议的必要,自愿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