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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3〕120号
日期: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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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交*****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彭豪,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小松,政策法规科科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涪陵)建罚字〔2023〕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46号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6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认为经复议机关调解,已无申请行政复议的必要,自愿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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