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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3〕113 号
日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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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熊*,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8487,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李*,北京市*******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彭豪,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熊*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涪住建依复〔2023〕4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28日予以受理(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进行了补正,补正期限不算入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期间,经过调解,争议已得到解决,申请人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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