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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3〕114号
日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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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506,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彭豪,主任 。

委托代理人:魏*,重庆*****师。

申请人杨**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涪住建依复〔2023〕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28日收悉。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经通知申请人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9月6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受理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补正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期间,经过调解,争议已得到解决,申请人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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