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超,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邱国光,局长。
申请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7日作出的涪环罚〔202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0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称双方同意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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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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