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10,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支队长。
申请人夏*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200160306739X)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收悉,经补正后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称,因此次交通处罚已得到化解,自愿向行政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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