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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3〕152号
日期: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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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孙**,男,汉族,19**年10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4071,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卢政,职务:局长。

申请人孙**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作出的涪陵公(南沱)行罚决字〔202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涪陵公(南沱)行罚决字〔2023〕12号)违法。

申请人称: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关东村2组137号的房子是我的家,但本人回家时却被阻止。还把我的个人物品扔了出来,白天回家过程中被人拿刀砍,报了警,派出所也不予理会,说其无此房子的居住权。本人没有构成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和樊**(该争议房产户主)等人存在房产纠纷,多次夜间前往房产处采取石头敲、砸坏门窗等方式扰乱樊**、钟**夫妻的正常生活,期间经各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教育,劝其通过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解决相关争议,但申请人仍不听劝阻。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多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听劝阻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被申请人给予拘留十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日,孙*(孙**之女)报警称,其父亲孙**因家庭琐事家暴其母亲,后派出所赶往处理。2021年12月3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孙**与樊**(樊**之女)协议离婚,两人婚生女孙于婷随申请人生活至18周岁为止,因为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关东村2组的房屋登记在樊**的名下故不作处理,申请人及其女儿于2022年4月9日搬离该处房屋。此后孙**与樊**因房产归属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南沱镇政府、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果;也多次批评、制止申请人的暴力行为,并引导其通过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但申请人不听劝阻于2023年1月22日至同年6月5日期间数次夜间前往关东村2组的房屋用石头敲门、砸窗户,给房产登记人樊**造成了生活困扰。2023年8月29日0时03分38秒申请人照常前往房产处用石头砸破该房的窗玻璃,随后樊**手持棍子追出,并用棍子投掷,但未击中。追至公路时发现追不上孙**,便回屋选择报警,后发现左腿小腿流血受伤,前往医院包扎。

以上事实,有樊**家门前监控视频、民事调解书、询问笔录、南沱镇卫生院检查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作为争端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权,主体合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与樊**协议离婚后,因为家庭房产纠纷多次夜间前往关东村2组的房屋处,采取石头砸门、砸窗户等方式,毁坏他人财物,扰乱樊**、钟**夫妻的正常生活,并扬言“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夫妻俩住得不得安宁”。申请人称其打砸的是自己的房屋,但其提供的法院调解书证明该房产现登记在樊**名下,调解书并未认可该房屋归属于申请人。根据在案证据,其行为对房产登记人樊**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严重生活困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其主张打砸的是自己的房屋的事实,因缺乏证据支撑,本机关不予认可。

对申请人的行为,被申请人与相关部门多次组织调解和批评制止,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但其并未听取意见,继续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的规定精神,申请人实施的已不是单纯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其行为性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形。故被申请人根据收集的在案证据,履行陈述、申辩权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后,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涪陵公(南沱)行罚决字〔202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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