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男,汉族,19**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涛,主任。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的《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等人要求查处中慧西街项目违法行为的复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等人要求查处中慧西街项目违法行为的复函》,并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3号中慧西街项目的购房人。2018年至2019年,申请人与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中慧西街项目的商铺。该项目现已完成规划验收及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但申请人前往该项目实地查看后发现该项目并未依据规划进行建设,存在规划与现状不符等种种问题。申请人认为该违法建设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查处并给申请人退房退款。基于该事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违法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签收后作出回复,认定报送备案的资料材料齐全、内容全面、意见确切、责任清楚,故予以备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复函认定事实错误,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认为复函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实测图纸事实上存在虚拟分割的商铺,但事实上申请人所受让的格子铺实际并不存在,建设项目完成后的实测内容与施工图纸不能相对应,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申请人的查处行为仅是书面查找资料的方式,其应当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管和审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查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充分调查,并对案涉工程重新进行审核。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2023年10月7日收到申请人违法查处申请书后,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于2023年12月5日将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系依法审慎履职的行为,也充分保障了申请人作为违法线索举报人的知情权。申请人明确指出“申请人前往该项目实地查看后发现申请人未依据规划进行建设,存在规划与现状不符的问题”,该问题系规划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申请人应向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举报,被申请人也告知申请人向其举报。申请人提交的《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履职事项是请求行政机关查处本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能的行为,是投诉举报性质的行为。被申请人作为接受举报的机关,对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向举报人作出答复告知,对该答复告知的行为并不具有可诉性。这只是一种结果告知,并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只收取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而且该项目于2019年经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实,于2019年5月5日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确认该项目符合规划许可,理应予以备案。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中慧西街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监管和审核,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为申请人办理退铺退款,将查处进程和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复函,说明被申请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慧西街项目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确认该项目符合规划许可,符合备案条件。且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是告知性备案,故被申请人依据备案材料予以备案。并告知申请人关于中慧西街项目未依规划建设,存在规划与现状不符等情况,应向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等人要求查处中慧西街项目违法行为的复函》,并责令重新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查处申请书》、《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等人要求查处中慧西街项目违法行为的复函》、邮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有权进行备案审查,且被申请人对查处申请给予了答复,具有被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是案涉项目的实际购房人,其对被申请人的答复具有利害关系,故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的申请之后,应当在2个月内履行。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违法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查处违法行为申请的复函,程序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的规定,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案涉项目的商铺未依据规划进行建设,存在规划与现状不符等问题,其提出的问题属于城乡规划问题,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请求查处。故被申请人在复函中告知申请人向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并无不当。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及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当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应当备案。被申请人在收到违法查处申请后,重新审查案涉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确认案涉项目符合备案要求,并且没有发现案涉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违法查处申请书》进行回复的复函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等人要求查处中慧西街项目违法行为的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 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