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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4〕99号
日期: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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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男,汉族,****年9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016,住福建省***************。

法定代理人:张**,男,汉族,19**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812,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戴鹏,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37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本业无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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