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男,汉族,19**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55,住福建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戴鹏,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履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