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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4〕12号
日期: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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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涛,局长。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所作《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关于重庆市**汽车驾驶培训集团有限公司驾校场地新增不予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备案通知》)不服,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对其新增场地予以备案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12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驾校场地新增备案申请,次年1月2日被申请人以其申请的备案场地本身规划用途为温泉酒店预留用地,建设驾校训练场不符合规划且引起了附近小区居民不满为由未予备案。申请人认为既然是**公司酒店预留地,那么公司就有出租的权力,无需第三人同意。申请人场地施工过程中无任何居民前来寻衅滋事,也未接到过任何居民的投诉,酒店用地和驾校训练场本质都是商业用地,且本区内所有驾校用地都是只要不是林地和农田均可备案,希望被申请人遵照民事法律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予以备案。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涪陵**温泉城小区多名业主投诉反映小区内修建驾校训练场地,存在涉嫌改变原规划用途、侵占公共资源以及噪音污染环境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地规划用途为酒店预留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将此地出租给申请人改变了土地规划用途,违反了该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应当经土地管理或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合同应是无效合同,不得作为申请新增场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温泉城小区多名业主通过电话、信访等渠道投诉反映**温泉城小区内正在修建驾校训练场,存在涉嫌改变原规划用途、公用小区道路影响安全及噪声污染环境等问题。2023年6月19日区交通局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送了《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关于确认**驾校**温泉城训练场地城建规划的函》,请求确认**驾校**温泉城训练场地城建规划情况。2023年6月26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驾校**温泉城训练场地相关情况的函》(以下简称《回复函》),确认该**温泉城训练场地权属单位为重庆**投资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该场地为该公司规划的五星级温泉酒店预留用地”。2023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驾校场地新增备案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该场地为**投资集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规划的五星级温泉酒店预留用地,建设驾校训练场不符合用地规划,且引发附近小区居民强烈不满。2024年1月2日作出《不予备案通知》。

以上事实有**驾校新增场地备案资料、信访记录表、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回复函、交通局出具的不予备案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之规定,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具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相关职责,主体适格。

本案中《回复函》确认申请人训练场地的规划为五星级温泉酒店预留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以下简称《指南》)的规定,五星级酒店预留用地属于一级类“商业服务业用地”、二级类“商业用地”(0901)下三级类的“旅馆用地”(090104);《指南》对驾校训练场用地明确为一级类的“交通运输用地”、二级类“其他交通设施用地”(1209)中的“教练场用地”。据此,被申请人以“不符合用地规划”为由作出不予备案的通知,有相关的依据为支撑,本机关予以支持。对申请人行政复议中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相关理由均不予支持。另,被申请人以“引发附近小区居民强烈不满,根据区信访联席办会要求”作为不予备案的事由之一,本机关认为该项事由不属于法定理由,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关于重庆市**汽车驾驶培训集团有限公司驾校场地新增不予备案通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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