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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3〕169号
日期: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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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湖南************,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局长。

湖南人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涪人社伤险认字〔2023〕1294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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