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白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政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潘林彦,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白涛街道办事处所作的《关于杨**要求信息公开的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称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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