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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涪府复〔2024〕69号
日期: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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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

***对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涪人社伤险驳字〔2024〕6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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