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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4〕81-(1-76)号
日期: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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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卢*76位申请人(名单附后)。

行政复议代表人:卢*,女,汉族,19**年10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4,住重庆市*******。

行政复议代表人:彭*,女,汉族,19**年11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121,住重庆市*******。

行政复议代表人:彭**,女,汉族,19**年6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063,住重庆市**********。

行政复议代表人:李**,女,汉族,19**年8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7229,住重庆市******。

行政复议代表人:李**,女,汉族,19**年10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5861,住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周**,男,汉族,19**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050,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况琼,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不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8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此造成申请人保险费损失720万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等人的用人单位重庆***实业(集团)公司、重庆***爱家商业连锁公司(以上两家公司统称***公司)从2009年开始拖欠职工社会保险一直到2019年,10年间欠缴职工社保费共计约1800万元,被申请人未依法对***公司欠缴的社保基金履行追缴征收、稽核等法定职责,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监管、追缴、处罚等职责导致社保基金流失,侵害了76名申请人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渝府发〔1999〕75号)第三条“各级地税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征缴条例》规定,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对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四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对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等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非由被申请人负责。被申请人核定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的职责(从2023年7月起移交税务部门)已履行,按月核定征收计划直接通过系统联网传递税务部门,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可同时在重庆人社和重庆税务APP查询缴费计划。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成立,请区政府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该院于2021年3月30日裁定受理重庆市***金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三案,通知债权人于2021年6月25日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请人等76人是该三公司的员工,因公司欠缴申请人等人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1日申请区人力社保局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区人力社保局于2021年12月3日将该申请移交区税务局处理。区税务局于2021年5月7日向***公司管理人申报了税费债权,并于2021年11月15日、2022年3月8日进行了更正申报。被申请人按月核定征收计划直接通过系统联网传递税务部门,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同时在重庆人社和重庆税务APP查询缴费计划。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2022)渝0112行初563号《行政判决书》《职工债权公示》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前述工作职责。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75号)第三条“各级地税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等规定,我市税务机关承担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事实和理由阐述部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社保费征收追缴、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等法定职责。根据前述社会保险职能职责的相关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不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承担社会保险费征收、责令限期缴纳等相关职责,因此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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