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099,身份证上住址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451944422C。
行政负责人况琼,主任。
申请人卢**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1年12月27日对其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个人编号144****15,以下简称《待遇计算》),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批准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待遇计算》;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待遇计算。
申请人称,一、孤寡待遇,被申请人按2000年过期政策发放,定额30元,退休办答按5%的比例发放,故政策和金额不对;二、被申请人未计算申请人特殊工种折算5年工龄,实际工龄少计5年;三、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认定11年2个月,实际是1984年10月至1996年1月,少计算1年1月;四、本人交的是双份养老保险,就该领两份养老保险金。请求全面重新计算,得到一个认可的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2月24日,申请人被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个人编号14*******15),准予退休。根据该退休审批认定的事项,被申请人按照规定对申请人待遇进行计算。根据渝劳办发〔2000〕261号通知第五条七款六项规定,增发孤寡待遇30元;**公司职工享受6%的三线补贴241.32元;申请人基础性养老金2499.53元、个人账户养老金468.66元、过渡性养老金1053.74元,合计执行4293.25元。**公司按规定为申请人缴费,未出现重复参保缴费行为,缴纳双份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不允许的。关于折算工龄、特殊工种、连续工龄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工作职责。《待遇计算》符合政策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于1984年11月7日应征入伍。申请人从部队退役后,于1988年1月13日被安置到中国*******(后更名为重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热电分厂工作。申请人自1988年1月20日至1998年5月7日的个人档案记录显示,1993年工种或职务栏,记录为“工人”;1995年没有档案记录;其余年份的工种或职务或岗位名称栏,均记录为汽机运行或副司机。2021年11月15日至12月1日,**公司对申请人的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和起始时间1988年1月-1998年8月等信息进行公示。2021年12月7日,申请人填写了《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请表》(以下简称《事项申请》),其中载明的事项有:退休类别-特殊工种;特殊工种岗位-汽机运行;起止时间-1988年1月至1998年8月。2021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根据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退休审批认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退休待遇计算如下:根据渝劳办发〔2000〕261号通知第五条第(二)项第7目(6)之规定,增发孤寡待遇30元;**公司职工享受6%的三线补贴241.32元;申请人基础性养老金2499.53元、个人账户养老金468.66元、过渡性养老金1053.74元,合计执行4293.25元,作出《待遇计算》。申请人收到待遇计算表后不服,在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时效期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退休审批表和其他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95号)第六条规定,对重庆市涪陵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相应计算和发放的行政职权和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提出孤寡待遇计算不对事项,根据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法〔2000〕261号)中“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按规定每月发给30元生活补助”的规定,申请人待遇计算表中发放孤寡待遇30元,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申请人提出领取双份养老保险,是不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申请人提出的特殊工种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事项,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在申请人同时提起的另一行政复议案件(不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退休审批)中,本机关已经作出认定,在此不再赘述。因此,申请人提出撤销待遇计算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待遇计算行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1年12月27日对申请人卢**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个人编号14*******15)。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