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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4〕116号
日期: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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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秦小龙。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所作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关于不予出具备案证明的通知》(涪崇办发〔2024〕9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关于不予出具备案证明的通知》(涪崇办发〔2024〕9号),并依法履行备案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备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2日向申请人出具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关于不予出具备案证明的通知》(涪崇办发〔2024〕9号),仍然拒绝通过**业主大会依法选举的第二届业委会出具备案证明,理由是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全。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业委会改选过程全部材料,被申请人以缺少《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来否定第二届业委会是违法行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原件由第一届业委会成立备案时已向被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已掌握原件,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原件。

被申请人称: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程序>等七个程序的通知》(渝建物业〔2020〕17号)之《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原件,以及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原件一份,同时核实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资料有《参加**第二届业委会委员表决业主户数公示》《**换届改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名单公示》《**小区书面业主大会对换届改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无正式表决结果及决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资料补正告知,但申请人一直未提供。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备案资料中,显示业主大会业主所投表决票近600票(业主875户),但申请人没有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原始资料,无法核实真实的投票表决情况,也无法核实业主人数和总人数。被申请人经查询,该小区具有投票权的业主人数为1053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人数应当为701票。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中的“近600票”,未达到规定票数,不符合法定的参会业主人数比例,且投票数因无原始资料也无法核实。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申请,其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参加***第二届业委会委员表决业主户数公示》显示参与表决人数为557户,《****换届改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名单公示》显示“本次书面业主大会业主所投表决票共约近600票(业主875户)”。

2024年2月22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涪陵区***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发出补充通知后,因申请人仍未提供相关补充资料,不符合备案条件,故作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关于不予出具备案证明的通知》(涪崇办发〔2024〕9号)。

以上事实有《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参加**第二届业委会委员表决业主户数公示》、《**换届改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名单公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关于不予出具备案证明的通知》(涪崇办发〔2024〕9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备案的职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予出具备案证明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四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予以公示”的规定,街道办具有指导、监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相关职责,业委会选举产生后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街道办进行备案。并且业委会需备案是其刻制印章、对外开展工作的前提。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建物业〔2020〕17号)中《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的规定:“一、申请: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二)业主委员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三)管理规约(原件一份);(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原件一份);(五)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原件一份);(六)《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公示图片。”“三、核实:受理后,物业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核实:……(四)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符合规定的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的《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机关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备案工作关系到业主自治的合法性,备案虽不是行政审批,但是街道办仍应履行相应的适度审查的职能,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选举比例是履行适度审查的重要内容,亦即应把备案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纳入审查范围。对备案申请不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备案,反之,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事项的不应予以备案。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经核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无正式表决结果及决议,且认定在案材料不能证明其选举行为符合民法典中选举业主委员会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作出不予出具备案证明的通知,对此,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及相关材料,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崇义街道办事处关于不予出具备案证明的通知》(涪崇办发〔2024〕9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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