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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4〕177号
日期: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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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巫**,男,汉族,19**年8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住广西*************。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国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乐**,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案件处理超时不服,本机关于2024年6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4年6月19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行政复议过程中,已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举报案件处理超时违法。

申请人称:本人购买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举报****超市德邦店销售君诚凤尾3号餐匙假冒伪劣产品,于2024年5月8日回复申请人,该回复超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案件结果超时,也未告知本人需要延期处理,存在渎职行为,应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称其在****超市德邦店购买的君诚凤尾3号餐匙标注的生产厂家*****君诚不锈钢制品厂的厂址“*****榕东祠堂工业区”与实际注册地址不一致,涉嫌伪造厂名厂址,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经查,****超市德邦店的营业执照名称为“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德邦广场店”。*****君诚不锈钢制品厂现实际经营地址为*****榕东祠堂工业区,注册登记的地址为*****榕东双彭社区彭黄工业区片,二者不一致的原因是厂家厂址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购买的产品不存在厂名厂址的问题,被投诉举报人在购进君诚凤尾餐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将《关于巫自展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告知其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人称该回复超期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2日申请人在****超市德邦店(营业执照名称为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德邦广场店)花费14元购买“君诚凤尾3号餐匙”一份,发现该产品标注的生产厂家*****君诚不锈钢制品厂厂址为*****榕东双彭社区彭黄工业区片,与产品标签标注的厂址“*****榕东祠堂工业区”不一致,涉嫌标签虚假或者假冒伪劣产品,遂提出举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超市》相关材料后,于2023年12月27日对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德邦广场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做笔录,该店待售存放货柜的“君诚凤尾3号餐匙”产品厂址标注为“*****榕东祠堂工业区”。经查,*****君诚不锈钢制品厂2017年1月1日注册登记时的经营场所为“*****榕东双彭社区彭黄工业区片”,因厂家变更生产厂址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导致产品标签的厂址与注册厂址不一致。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德邦广场店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对案涉商品履行了相关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巫自展投诉举报事项情况的回复》(以下称1月16日《回复》),于2024年1月19日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相关处理情况。2024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巫自展投诉举报事项情况的回复》(以下称5月8日《回复》),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

以上事实,有购物小票、产品照片、《投诉举报****超市》《现场笔录》、1月16日《回复》、5月8日《回复》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申请人认为对其提出的举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进行答复。根据在案证据材料,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了核查,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1月16日《回复》并邮寄给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从回复内容可知,该产品标注的厂址与厂家注册厂址不一致的原因是厂家变更生产厂址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重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德邦广场店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对案涉商品履行了相关进货查验义务。回复虽然没有“不予立案”的文字表述,但综合回复内容,实质对是否立案进行了告知,故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履行了相应职责,5月8日《回复》只是进行了更为规范的告知,本机关在此指出,被申请人在以后处理举报事项告知回复时应进一步加强告知内容的规范。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在本案受理前履行了相关职责,对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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