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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4〕238号
日期: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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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涛,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逍,重庆开锦(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其作出的《责令腾退公租房的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收到,于8月19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责令腾退公租房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1年申请人按程序提交了租房申请并取得华墨公寓***住房资格,后按时缴纳了租金和物业费。但被申请人交付的房屋结构和室内外设施设备质量差且不齐全,多处房屋出现不同程度漏水和室内设备损坏。申请人该处房屋漏水特别严重,室内设备设施已全部坏掉,客厅大滑门曾多次脱落倒下,凉厅护栏目前已腐烂,存在安全隐患,物业没有对其进行更换或维修。2016年申请人次子在小区死亡的原因不详,政府考虑到本人的特殊情况决定将李*及家人纳入特殊困难群体,并将所租赁的房屋改为廉租房解决家庭的困难,期间申请人也向住房保障中心提交过申请,但至今未落实。

申请人拖欠物业费的原因是物业未尽到物业管理义务,同时给申请人及家人及财产造成重大伤害和损失,本人是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申请人拖欠租金并非恶意,实属生活困难暂时无法支付。申请人在城内无其他住房,农村土房属于D级危房无法住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腾退公租房的决定书》有违住房保障政策,请求撤销该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作为公租房承租人,2012年9月3日与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涪陵区华墨公寓***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为91.52平方米,租期1年,起租时间为2012年9月3日。约定应缴纳月租金金额为1281.28元(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14元/平方米计算),按期缴纳租金后可返还6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月×91.52平方米=732.16元)。合同第十一条将乙方存在“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等行为,明确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并约定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可责令腾退房屋。住房保障中心按约定向申请人交付公租房后,申请人持续租用公租房,并于2015年根据续租申请,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与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再次签订《公共租赁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2015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租金标准及其缴纳方式等约定与2012年首次签订合同一致。从2015年11月1日起,申请人持续拖欠所承租公租房的租金,经住保中心多次催收仍未缴纳。住保中心于2023年11月8日送达《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解除与申请人签订的公租房租赁合同,要求申请人2023年11月17日前腾退房屋,缴清租金、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但此后申请人仍未缴纳拖欠的租金、也未腾退房屋。

针对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严重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相关规定已经明确由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腾退公租房的行政决定。住建委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责令腾退公租房的决定书》,责令申请人2024年6月21日前腾退公租房,另责令其缴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违约金以及物业费,作出该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另外,新近出台的政策进一步明确了腾退公租房的相关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22日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腾退或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回的,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作出腾退公租房行政决定前,住保中心已按照程序向申请人送达了租金催缴通知书,明确告知拖欠租金的后果,在被答复人逾期仍未缴纳租金后,住保中心于2023年11月8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限期腾退房屋。逾期不腾退房屋、未结清租金等费用的,将按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和处罚。在申请人迟迟未主动腾退公租房的情况下,住建委2024年6月13日依法作出了《责令腾退公租房的决定书》,依法送达了申请人,并告知其对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述称不服腾退公租房的行政决定,提出的理由是认为公租房的房屋结构和室内外设施设备质量差又不齐全,小区房屋漏水,物业没有维修和更换室内设施设备等。从核实情况看,申请人述称物业相关问题并不属实,且缴纳租金是承租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拖欠租金是申请人作为公租房承租人的违约行为,住建委作为公租房主管部门作出的腾退行政决定是合法、合理且必要的,旨在维护公租房管理秩序和公共资源的公平合理使用。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申请人向重庆市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交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2012年9月3日,申请人与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编号:20***),承租位于涪陵区华墨公寓***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为91.52平方米,租期1年,起租时间为2012年9月3日,租期1年。

区住房保障中心按约定向申请人交付该公租房后,申请人持续租用公租房,并于2015年提出续租申请。2015年7月15日,区住房保障中心(甲方)与申请人(乙方)再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5***,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房屋位置与2012年首次签订合同一致。约定应缴纳月租金金额为1281.28元(14元/平方米),按期缴纳租金后可返还6元/平方米,实际缴纳月租金金额732.16元。《租赁合同》第十一条载明:乙方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第十二条约定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可责令腾退房屋。

2018年7月15日自案涉《租赁合同》到期后,申请人未续签合同,继续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从2015年11月1日起,申请人长期拖欠承租房屋租金,已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经区住房保障中心催缴仍未缴纳。2023年11月8日,区住房保障中心向申请人送达《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告知现解除与其签订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其应于2023年11月17日腾退房屋,并及时缴纳租金及违约金等费用,否则将按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和处罚。因申请人到期仍未主动腾退房屋,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责令腾退公租房的决定书》,责令申请人于6月21日前腾退其所承租的公租房以及责令其缴清至腾退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违约金等有关费用。申请人收到该决定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责令腾退公租房的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体适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案涉《租赁合同》为行政协议,对相对人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应采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非诉强制执行等程序办理。申请人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持续欠缴所承租房屋的租金,属于扰乱公租房管理秩序和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区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人的欠租行为进行催缴后,其仍未缴纳,区住房保障中心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人,有权书面通知承租人限期腾退房屋、缴纳租金等费用。针对申请人到期仍未腾退房屋、缴纳欠缴费用等行为,被申请人作出责令其限期腾退公租房的书面决定,并告知其享有的救济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案涉《责令腾退公租房的决定书》前,区住房保障中心已履行租金催缴、书面告知限期腾退房屋等程序,因申请人逾期未主动腾退房屋,被申请人才作出案涉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腾退公租房的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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