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住内蒙古*****。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国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泳涛,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渝涪陵市监(不立)字〔2024〕13023号〕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收到,于9月19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过程中,因申请人原因在三个不同工作日内均未接听电话,故未能听取其意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23日邮寄关于重庆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黑芝麻饼”食品存在复合配料(冬瓜糖)未展开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问题的投诉举报书给被申请人,经查询挂号信函于2024年8月2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收。被申请人回复: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而冬瓜糖并没有可以直接搜索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因此冬瓜糖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因此,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故被申请人应重新处理申请人的举报。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经核实,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销售的食品“五黑芝麻饼”,食品配料中包含有“冬瓜糖”。该配料有执行标准《蜜饯》(GB14884-2016),且该配料在被投诉举报食品中加入量低于25%。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被投诉举报食品的食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因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属于违法行为,2024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于2024年9月5日函告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2日,申请人购买到重庆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黑芝麻饼”。2024年8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申请人认为案涉食品配料中的“冬瓜糖”属于复合配料但标签中未标识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故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查处、赔偿等诉求。被申请人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调查,执法人员提取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家顶翔®冬瓜糖的购进查验资料和生产投料记录等,查见被投诉举报人原料库中家顶翔®冬瓜糖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14884-2016。经调查核实,案涉食品中冬瓜糖的加入量小于该食品总量的25%。2024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及其附件材料、被投诉举报人相关调查材料、《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工作,主体适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是否应予立案查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立案需要有违法行为存在。案涉食品配料含有“冬瓜糖”,冬瓜糖是以冬瓜为原料加入白糖制作而成。该配料已有执行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14884-2016),且该配料加入量小于总量的25%。因此,案涉食品并未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依据在案材料,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在法定时限内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故,申请人提出撤销《不予立案告知书》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渝涪陵市监(不立)字〔2024〕第130**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