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国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正伟,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物业公司严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提起的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收到,于10月3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物业公司严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重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举报信”,在举报信中陈述了重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服务时没有遵守政府指导价,存在“质价不符”的情形。2024年9月12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称,根据《<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表明,对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公众可向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已将举报信依法转交至涪陵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但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及相关报道,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巴南***小区物业服务中存在收费与服务标准不符的情况进行了处罚,重庆***物业管理公司对处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了复议,市政府于2022年9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显然“重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情况类似,巴南区能援引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却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存在推诿、不作为的情况,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重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价格法的《举报信》,被申请人收到后向被举报投诉方开展了初步核查。一、被举报人于2023年8月11日与重庆市涪陵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小区物业服务费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被申请人依法对其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监督。二、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进行了政策解读,该解读中明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的监管,对违反物业服务有关规定行为及时查处。三、因申请人举报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6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回复告知了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重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举报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回复》,反映了小区基本要求不符合标准、公用设施维护失职、公共秩序维护严重失职、保洁服务未能达标、绿化养护管理不达标、超四级服务项目缺失、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突出等七方面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情形。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向被投诉方开展了初步核查:执法人员提取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一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并对被投诉举报方的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后于2024年9月6日审批通过对该举报信举报内容不予立案,2024年9月9日作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举报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回复》。另查明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2023年12月2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104号),该办法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6号)同时废止。”
以上事实,有《关于重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举报信》《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举报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回复》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作出的《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举报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回复》认为,对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公众可向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其适用的依据是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及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办法》进行的解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经查,《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已于2024年6月1日废止,而申请人提交举报的时间为2024年8月3日,因此,申请人提交举报时该文件已废止。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回复中援引废止的文件,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依据不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举报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