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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4〕340号
日期: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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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黎**,*,*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乙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主任。

委托代理人1:张*,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2: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于2024年12月2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第2项“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清点地上附着物登记表”、第5项“划拨征收补偿款项的支付凭证、转账明细”的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因“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涪陵段)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2024年10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涪陵区*********(现部分由马鞍街道管辖)的房屋被征收涉及的:1.征收红线图或征收范围图(只需要李渡街道****,不需要工程全线的);2.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清点地上附着物登记表;3.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4.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收预公告;5.划拨征收补偿款项的支付凭证、转账明细”。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于第2项、第5项被申请人认为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对上述两项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该信息公开答复内容违背事实。第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2项是指申请人自己房屋所涉及的相关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清点地上附着物登记表;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5项是指本案建设项目相关上级部门划拨征地补偿款项的相关支付凭证、转账明细,该两项申请内容均不涉及第三方隐私,而是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第二,即使涉及第三人信息,被申请人也可以对其隐私信息进行部分打码处理再公开,而不能仅以涉及第三方为由,就拒绝对申请人予以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第2项、第5项信息。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书面答复,并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信息公开,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有被申请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政快递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申请人黎**不是涪陵区马鞍街道*****的村民,也不是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当地无承包土地,户籍也不在当地,与本次土地征收没有利害关系。通过对申请人黎**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申请人的户籍不在涪陵区马鞍街道*****,在马鞍街道*****无承包土地,也不是*****的村民,也不是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与涪陵区马鞍街道*****征收土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没有影响其实质权利,与本次征收无关联,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清点地上附作物登记表、划拨征收补偿款项的支付凭证、转账明细,因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权益,故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没有合理的说明申请信息公开是用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如前所述,申请人不是当地村民,在当地无承包土地,也不是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情形,被申请人已依法书面征求了第三方的意见,*****的组长及村民均不愿意公开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清点地上附作物登记表、划拨征收补偿款项的支付凭证、转账明细的信息,现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的说明了理由;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不予公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户籍地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此次“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涪陵段)”项目并未将李渡街道******的集体土地纳入征收范围,但申请人的房屋因该项目涉及到被征收。2024年10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申请人位于涪陵区李渡街道******(现部分由马鞍街道管辖)的房屋被征收涉及的:1.征收红线图或征收范围图(只需要****,不需要工程全线的);2.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清点地上附着物登记表;3.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4.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收预公告;5.划拨征收补偿款项的支付凭证、转账明细”。2024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收到后,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2、5项的内容涉及到第三方马鞍街道*****的隐私,书面征求了第三方的意见,*****的组长及村民均不愿意公开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清点地上附作物登记表、划拨征收补偿款项的支付凭证、转账明细的信息。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1.征收红线图或征收范围图;3.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4.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收预公告”,对“2.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清点地上附着物登记表;5.划拨征收补偿款项的支付凭证、转账明细”不予公开。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听取意见时,申请人表示其申请公开的“5.划拨征收补偿款项的支付凭证、转账明细”指的是有关部门将征地补偿款划拨到马鞍街道账户的支付凭证和转账明细。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轨迹、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从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及复议请求来看,其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中的第2项、第5项的材料,实质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目的不是撤销某一行政行为,而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特定内容的行政行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政府信息必须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由制作或最初获取的行政机关进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的规定,本案申请人要求公开的“2.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清点地上附着物登记表”与“5.划拨征收补偿款项的支付凭证、转账明细”,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不是上述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对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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