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李**,*,*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卢*,局长。
委托代理人:涂**,法制支队二级警长。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作出的涪陵公(新妙)行罚决字〔202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涪陵公(新妙)行罚决字〔202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涪陵公(新妙)行罚决字〔202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间,李**通过抖音APP在网上多次发布不实虚假信息,侵犯了受害人的相关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寻衅滋事为由将申请人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申请人认为缺乏事实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李**2020年6月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1年1月因扬言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被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李**于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间,通过抖音APP在网上多次发布针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付*、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田*、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民警李*以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新妙派出所的不实虚假信息,并对民警李*进行辱骂,扰乱公共网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虽然李**在办案过程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但是根据本案中的证人证言和抖音截图等证据,足以认定李**寻衅滋事的事实,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被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1年1月因扬言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被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间,通过抖音APP在网上多次发布针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付*、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田*、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民警李*以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新妙派出所的不实虚假信息,并对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民警李*进行辱骂,扰乱公共网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2024年11月15日通过传唤审批程序,将申请人传唤到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审批通过了关于申请人的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表,将其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24小时。申请人提出办案民警回避,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涪陵公(新妙)回决字〔2024〕2号《回避决定书》,决定不同意其回避申请。同日被申请人通知该案相关证人到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涪陵公(新妙)行罚决字〔202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24年12月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回避决定书、李**、李*、付*、田*、胥**等人的询问笔录、李**的抖音截图、关于李**寻衅滋事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作为争端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权,主体合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多次在网络上针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付*、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田*、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民警李*以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新妙派出所发布不实虚假信息,并对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民警李*进行辱骂,扰乱公共网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行政复议听取意见时,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随意补材料、申请办案民警回避但没有见到对回避作出批复、没有保证提交暂缓拘留权利的意见,均与在案事实和证据不符。被申请人根据收集的在案证据,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涪陵公(新妙)行罚决字〔202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