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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19号
日期: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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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潘**,*,*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1***********,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立案不予奖励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 2月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举报立案不予奖励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奖励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认为被投诉举报人重庆*****有限公司生产的案涉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进而以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投诉举报函。有关举报不予奖励部分,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本案被申请人已立案调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举报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予奖励,申请人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调整范围针对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其并未规定不重大的违法行为就不奖励,而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被申请人不予奖励,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其在***购买的被投诉举报方重庆*****有限公司销售的“油醪糟”,该食品存在虚假标注营养参考值的问题,要求赔偿并查处该行为。因被投诉举报方销售的“油醪糟”涉及存在虚假标注营养参考值的问题,于2024年12月27日被***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投诉事项中,发现被投诉举报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并已于2025年1月8日经审批作出了立案决定。因被申请人已掌握申请人举报的内容,故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诉求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奖励条件,被申请人将不予奖励理由邮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奖励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在***平台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重庆*****有限公司生产的“油醪糟”,后发现涉案食品存在虚假标注营养参考值,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经查,该事项曾被投诉举报过,且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过现场检查并立案调查。2025年1月13日,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和《关于***<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立案不予奖励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投诉举报函>的回复》、投诉举报函、投诉书、案涉产品图片、测试报告、短信截图、立案审批表、拒绝调解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职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奖励的行为是否适当。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满足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根据在案证据,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事项,被申请人已处理过,属于被申请人已掌握的举报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奖励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收到投诉举报,2025年1月13日作出回复后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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