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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32号
日期: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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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宋**,*,*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8日收到,于2025年2月2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第三人处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2025年1月14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提起复议。申请人认为其不予受理告知书未告知救济途径,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调查义务,仅以快递发货地为“广东省揭阳市”即确认实际经营地在揭阳,未调取***平台后台数据核实实际经营地,快递发货地可能为第三方那个仓库货代发点,不能等同于实际经营地。

被申请人滥用管辖权排除,未通过公告送达、平台协助等法定方式联系被投诉人,仅凭现场检查即认定“无法联系”,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也未向揭阳市场监管部门发函协查实际经营地。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申请人投诉称其在***网店上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赔偿。

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工作,202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涪陵区*******工作人员陪同下,对被举报人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自主承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后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核查到涉案商品发货地址为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据此判断违法发生地不在涪陵辖区,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函复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7日,申请人在网上购买了涉案产品,发现其可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食品原料和产地与宣传的不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工作,202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涪陵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举报人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自主承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查实涉案商品的发货地址为: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

以上事实,有《履职申请书》《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涉案产品照片》《网购店铺截图》《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邮寄轨迹截图》以及邮寄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受理申请人的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和本机关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没有管辖权。故被申请人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被投诉举报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邮寄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另,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未告知申请人复议救济途径,不构成违法,其法律后果是行政相对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适用法律规定较长的期限。对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该行为违法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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