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5〕58号
日期:2025-04-30
字 号:

申请人:成*,*,*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1************,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乐**,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渝涪市场监管不〔2025〕第********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