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1************,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乐**,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渝涪市场监管不〔2025〕第********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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