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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76号
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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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0***********,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被举报人:重庆*****有限公司)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收到,于2025年3月19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被举报人:重庆*****有限公司),并责令其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爽口菜”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告知。申请人认为涉案商品的名称为“爽口菜”,涉案商品背面标签明确标注了品名“爽口菜”,该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因为“爽口”是主观感受,因人而异。涉案商品为榨菜,品名为“爽口菜”不能反映商品的真实属性。涉案商品明确标明“贮存条件:常温下避光存放”,涉案商品包装材料为透明,其本身不具备避光条件。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5年2月27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并举报重庆*****有限公司,申请人举报称该公司生产的“爽口菜”产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且该产品包装材质不符合该产品贮存条件,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

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工作。2025年3月4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食品名称为“**榨菜—爽口菜”,产品执行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榨菜》GH/T1011,该食品名称与其真实属性一致。被举报食品的外包装为重庆**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持有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涉案食品外包装的材质为KONY/CPE透明包装复合袋,被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合格,可用于接触所有食品类别。综上,申请人举报事实不属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3月5日函复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投诉举报,申请人举报称该公司生产的“爽口菜”产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且该产品包装材质不符合该产品贮存条件,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

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并提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案涉食品包装袋复印件、食品包装袋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包装袋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食品包装袋检验报告等材料。案涉商品外包装正面标示有“**榨菜—爽口菜”、“净含量:400克”,外包装反面标示有“常温下避光存放”、“食品用包装袋生产许可证号:渝XK16-204-00***”。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案涉食品包装袋复印件、食品包装袋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包装袋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食品包装袋检验报告、案涉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件交寄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工作,主体适格。

避光存放是指避免物品受到光线的直接照射,强调要将物品置于不受光影响的环境中,以防止光线引发物品的变质、变色、氧化等不良反应,可以通过将物品放置在阴暗的地方实现。即使包装袋为透明材质,只要放置于阴暗地方,也能满足避光存放的条件,且涉案食品包装袋的质量检验报告结论为合格,故申请人举报的包装材质不符合该产品贮存条件的事实不成立。对于申请人举报的“产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这一事项,被举报食品名称为“**榨菜—爽口菜”、主要配料名称为“榨菜”与产品执行标准(GH/T1011)相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并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能够反映其真实属性。因申请人举报的问题不存在,被申请人据此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申请人提出撤销举报不予立案行为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立案行为(被举报人:重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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