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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82号
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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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收到,于2025年3月1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8日在***平台购买了*****,但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字、地址、联系方式等。该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不得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是该商家没有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联系不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该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推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以商家没有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联系不上为由不予立案,剥夺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权利。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申请人称被举报人涪陵区********在***网店(******)销售的“********”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查处被举报人。

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工作。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和平社区工作人员陪同下,对被举报人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自主承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后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核查到涉案商品发货地址为江苏省兴化市***,据此判断违法发生地不在涪陵辖区,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函复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8日,申请人在网上购买了涉案产品,发现其可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工作,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和平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举报人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自主承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查实涉案商品的发货地址为:江苏省兴化市***。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截图》《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涉案产品照片》《网购店铺截图》《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邮寄轨迹截图》以及邮寄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立案处理。根据本机关查明的事实,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其在***购物平台购买的涉案产品,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开展了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本地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不具有处理权限,遂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举报案件,应由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或实际经营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被申请人并无管辖权。被申请人已将被举报人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本机关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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