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3************,住辽宁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连**请求确认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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