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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5〕125号
日期: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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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梁**,*,*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729************,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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