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住重庆市**************。
王*不服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对其所作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收到。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收到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涪陵区公安局亦告知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行政复议机关。故申请人提起该行政复议申请时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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