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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涪府复〔2025〕197号
日期: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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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田**,*,*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住重庆市***********。            

田**请求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对******小区破坏选举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对相关违法人员进行依法依规处理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收到。本机关认为,对发现的可能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报警、举报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报警、举报当事人当然的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即并非任何当事人仅依据其一般意义上的报警、举报就可以当然获得主体资格进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具体到本案,经审查,公安机关对该报警事项的处理,在于惩戒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保护的目的在于社会公共利益,其处理结果可能与当事人相关权益有着某种关联,但却不必然对当事人人身、财产等实体权益产生现实直接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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