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住内蒙古**************。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李*举报涪陵区***食品商行的处理决定,并责令重新办理。
申请人称:本人因生活需求在**店铺购买这款产品,收到产品后查询资料得知案涉产品外包装无任何厂名厂址配料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案涉产品外包装最醒目的地方标示养肝茶,外包装无任何保健品药品标示,在页面以及外包装标签宣传保肝护肝等功效,违反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回复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本人接到回复后,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址未发现具有列入异常经营或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虚假回复,应责令被申请人对该举报问题认真调查,依法对商家按照公司法进行处罚。申请人依据复议法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内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反映其在被举报方**店铺购买的茶包,外包装无任何厂名厂址配料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且外包装最醒目的地方标示养肝茶,无任何保健品药品标识,在页面以及外包装标签上宣传保肝护肝等功效,违反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请求核查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工作。4月29日,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现场陪同见证下,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即重庆市涪陵区************(自主承诺)上,未查见其从事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场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于2025年4月3日将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通过调查得知涉案商品的发货地址为广西省玉林市,据此判断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涪陵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投诉不予受理和没有处理权限回复申请人。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0日,申请人在**平台店铺“*****”(涪陵区***食品商行)购买了养肝茶,花费了*元,订单号是***************。申请人收到该产品后,发现案涉产品外包装无任何厂名厂址配料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于2025年4月29日前往被举报人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自主承诺),依法开展了现场核查。经核实,被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人并未在该处从事经营,也无法联系,且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的快递轨迹显示,该产品是由广西玉林发货。被申请人已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案涉产品图、不予立案审批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轨迹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其在**购物平台购买的养肝茶违反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开展了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本地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举报案件,应由实际经营地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被申请人并无管辖权。被举报人已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告知了申请人。本机关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