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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185号
日期: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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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康**,*,*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5************,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乐**,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于2025年5月29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行政复议过程中,依法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3日对举报涪陵区***食品商行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作。

申请人称:经营者未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不予立案范畴,被申请人也无法举证本案有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证据不足。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撤销不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投诉举报,称其在涪陵区***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购买的****大饼使用的执行标准SB/T10652所规定的产品定义不符合该产品,属错用执行标准,并且该产品配料面粉没有反映产品真实属性,要求调解和查处。接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对商家开展了核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被投诉举报人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其注册地为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自主承诺)。经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已将该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查询申请人本次网购消费快递单号**********,发现其发货地为江苏徐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及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受理该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该举报的权限。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了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6日,申请人通过***平台在涪陵区***食品商行(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了**大饼。申请人收到该产品后发现其使用的执行标准SB/T10652所规定的产品定义不符合该产品,属错用执行标准,并且该产品配料面粉没有反应产品真实属性,于2025年5月9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

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社区工作人员陶**的陪同下,于2025年5月13日前往被举报人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自主承诺),依法开展了现场核查。经核实,被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人并未在该处从事经营,也无法联系,且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的快递轨迹显示,该产品是由徐州发货。被申请人遂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回复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单、被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调查材料、《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其在***购物平台购买的**大饼,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开展了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本地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案件,应由实际经营地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被申请人并无管辖权。被申请人已将被举报人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本机关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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