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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142号
日期: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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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

申请人:韩**,*,*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

申请人:张**,*,*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

申请人:付**,*,*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余*,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等四人征地赔偿安置诉求的回复》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25日收到,于2025年5月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等四人征地赔偿安置诉求的回复》,并责令其依法确认家庭成员张**等四人的住房安置资格。

申请人称:户主家庭成员在2023年1月30日**项目,2023年3月8日**项目,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街道**村六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被申请人称张**等四位家庭成员因婚姻关系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村6组,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四位成员不能计入**村6组集体经济总人口。该结果严重否定了四位成员在预公告征地之前,在**村6组长期以家庭承包地生产生活多年的合法证件。违背了安置办法第十六条,初审前六组组长未以任何书面形式确定安置人口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被征地多少以及剩余耕地情况,并报**街道初审。六组组长还为四位成员出具了说明证明他们是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出具了股权证。符合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被申请人的回复结果严重侵犯四位成员在没有征地前长期生产生活居住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诉求》后,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关于张**等四人征地赔偿安置诉求的回复》,并邮寄申请人。案涉征收项目合法,被申请人无违法行为,申请人请求的征地赔偿安置的请求不成立。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请求事项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了安置情况。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四位成员因婚姻关系从其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村6组,不能计入**村6组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征地赔偿安置的有关诉求》后,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关于张**等4人征地赔偿安置诉求的回复》并于当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回复后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回复。

以上事实,有《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诉求》《关于张**等4人征地赔偿安置诉求的回复》《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以及邮寄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之规定,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组织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应当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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