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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150号
日期: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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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2************,住广西**************。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履职不服,本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于2025年5月8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行政复议过程中,依法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异地商家不予查处。2025年4月25日本人在***购买的**糖,在4月27日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包装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属于“三无”产品。然后于2025年4月27日向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商家存在异地经营的情况下仍在正常销售并未关店或下架销毁商品,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平台给予通知联系商家予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予以处罚。并且该商家存在虚假注册店铺的情况,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处罚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5年4月2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涪陵区****商行(个体工商户),申请人称被投诉人在其***网店销售的进口食品无合格证、无中文标签,要求查处商家并赔偿。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工作。2025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涪陵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陶**陪同下,对被举报人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自主承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被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通过另一举报人杨**2025年4月17日在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信息得知,被投诉人的快递发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据此判断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涪陵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不具有处理权限,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5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涪陵区****商行)开设的***店铺“******全球代购店”处购买了“*******糖”,花费*元,发现该商品包装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属于“三无”产品,遂于2025年4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工作。2025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在重庆市涪陵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陶**现场陪同见证下,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涪陵区****商行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自主承诺)〕上,未查见其从事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不受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建议申请人向商品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申请人提供的快递单号显示,涉案产品是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发货的。申请人不服,遂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平台截图、现场笔录及调查资料、邮件轨迹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其在***购物平台购买的商品,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人未在本地实际经营,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不具有处理权限,遂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第十五条第一款“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规定,涉案投诉应当由经营者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不具有管辖权限。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作出不予受理投诉决定,履行了相应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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