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李*,支队长。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行为不服,在2025年6月23日向本机关提交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2025年6月30日向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提交包含明确具体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025年7月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和理由仍不明确,且申请的有关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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