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涪陵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负责人:叶**,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
负责人:毛**,主任。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能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案件经过化解后,无行政复议必要,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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