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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4〕345号
日期: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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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建设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何**,镇长。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所作《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履职申请书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2月21日中止审理,于2025年7月9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李**在重庆市涪陵区*******修建的房屋,系占用申请人的林地和宅基地所修建。

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核发的案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书编号:乡字第龙潭住50010220230117号)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3、请求确认李**在重庆市涪陵区*******修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4、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履职申请书的回复》

5、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因其错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造成申请人宅基地和林地被占用的损失。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6日向区政府邮寄《申请书》,区政府于2024年8月7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向申请人出具了《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履职申请书的回复》。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

李**是否存在占用罗**土地的事实,镇政府应以职权具体调查核实,不能以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作为依据。龙潭镇农村土地、宅基地相关工作的实际责任单位是龙潭镇人民政府,本案是否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相关事实,应由龙潭镇政府核实、查证。

2010年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李**原有房产的权属登记错误、龙潭镇政府的调查资料错误。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0日形成的李**《涪陵区新一轮农村土地界址调查表》最后签字栏显示“罗**代”,该签字并不是罗**本人所签,且该栏明确为“户主确认签字”。

李**不符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1申请条件中“农村村(居)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不予批准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其在2010年不应取得房地产权证。

2023年被申请人向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行为,李**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李**原房在2010年之前已不存在,也没有宅基地。

李**修建的房屋存在违建的事实,不应当以是否办理产权证来确认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李**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建设、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其修建的建筑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被申请人称:罗**申请确认李**占用其林地和宅基地修建房屋之诉求,已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如罗**对该判决不服,应当申请抗诉,而非由我单位确认。罗**之诉求并不是“确权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林地、林木使用权争议”。

李**符合一户一宅和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我府作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规合法。李**系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组织成员,因其老家住宅年久失修,在原住宅采取复垦处置前提下,申请重新划址修建住宅,符合涪农委发〔2020〕78号申请宅基地的基本条件。

关于请求确认李**修建房屋系违法建筑的申请,我单位作出回复时,已明确告知我单位会积极核实李**是否存在超规划建设等违法情形,并会根据核实情况进行依法处理。现我单位仍在调查核实,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积极推进该项调查事宜。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6日申请人向涪陵区人民政府邮寄了《申请书》,请求确认李**在重庆市涪陵区*******修建的房屋,系占用申请人的林地和宅基地所修建;请求确认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案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法;请求确认李**修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请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赔偿因其错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造成申请人宅基地和林地被占用的损失。涪陵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7日签收,于2024年8月9日交办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履职申请书的回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邮政快递邮寄单复印件、《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履职申请的回复》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地块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处理案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主体适格。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当先对案涉地块的性质进行调查定性,再根据定性结果进行分别处理。但被申请人在回复中仅以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依据,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属于自身权责范围内的履职申请进行调查处理,且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未对案涉土地的归属作最终判断,被申请人的该行政行为构成履职不当。另,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向李**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履职申请书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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