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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涪府复〔2025〕282号
日期: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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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白**,*,*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            

白**对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所作的《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关于白**申请补足况*等被征地拆迁人员安置补偿诉求的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21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之规定,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组织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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